中共河津市委 河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村,市直各部、委、局、办,中央、省、市驻河津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7]35号)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违法生育人员的处罚限制力度,推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我市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
1、从2007年10月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从领证开始到60周岁,每人每月给予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60周岁以后到亡故纳入国家奖扶范围)。
2、从2007年10月起,凡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在三个月内主动落实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3、农村符合政策生育条件(已按严格程序审核发证),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的对象,按照本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根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省《实施意见》精神,对于领证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或死亡的,在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或死亡情况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及时给予每户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同时,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和非政府组织还要为其提供精神抚慰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观再生育,对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范围。
根据省《实施意见》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但对于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从49周岁开始不再发放每人每月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5、农村领证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子女考入一类、二类本科院校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6、从2007年10月起,非农业人口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将现行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
7、机关企事业单位领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8、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的费用,由所在单位予以补贴。
9、农村领证独子户、双女绝育户的孩子,在报考本市高中和职业高中录取时,给予10分的加分优待,领证独女户孩子给予20分的加分优待,在本市高中、职中上学免收50%的学杂费。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双女绝育户的女孩接受义务教育及在本市高中、职中上学住宿,由所在学校给予减免50%的住宿费。
10、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优先提供致富信息、技术服务、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劳务输出、划分宅基地、子女就业等,由市农业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劳动保障局负责落实。
11、行政村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或以户计发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要高出户均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照顾,由所在行政村落实。
12、在发放救济款物时,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比照同等条件救济对象增加50%的份额;计划生育困难户且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由市民政局负责落实。
13、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14、从2007年起,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及双女绝育户的子女父母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时,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市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就医的起付线降低20%,住院医疗费用按最高比例报销,封顶线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20%。
15、计生部门每年要免费为领证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母亲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16、农村领证独女户、双女绝育户的困难家庭建房,由计生部门视困难程度,在社会抚养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17、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属于行政单位或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由市财政预算解决;属企业、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解决;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等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按省规定比例,纳入财政预算,从奖励扶助资金中发放。
18、奖励扶助对象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绝育证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方可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核定对象,并向其颁发证件或出具证明,对象本人凭有关证件在本市内使用,严禁涂改或转借他人。
19、领证独生子女户及农村双女绝育户在持证申办奖励扶助时,各单位和部门必须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办或拖延,对领导不重视,兑现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落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享受奖励扶助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除退还已享受的待遇外,并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20、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在此基础上可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或规定,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二、关于对违法生育人员的处罚限制
1、对农村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或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总额不得低于2万元;违反规定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或非婚生育第三个子女以上的,所征款额在上一个孩次的基础上加倍征收。
对市直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被查出时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7计算征收。
2、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和晋纪发[2003]2号文件第三条,从严处理,除依法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1)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2)第(1)项规定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担任领导职务的,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3)共产党员除按(1)(2)项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还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违法收养子女或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的,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处分。
(5)非婚生育或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上述规定加重处分。
3、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除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外,并不得新提名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不得提拔重用。
4、城镇居民违法生育子女的,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征收其社会抚养费。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5、对违法生育行为实行有奖举报,每举报一例违法生育,经查证属实的,奖举报人1000元。
三、严格目标责任管理,落实“一票否决”
1、对当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对当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任务的乡(镇)、街道,不得评为先进,主要负责人不得晋职、晋级,并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
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任务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2、对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3、对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以及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4、市人口计生领导组每年定期组织人员对市直各单位、乡(镇、街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平时和年末考核结果,对市直各单位和各乡(镇、街道)、148个建制村统一排序,对排在前3名的乡(镇、街道)、前10名的村和人口计生工作突出的市直单位给予表彰;对完不成任务的市直单位、乡(镇、街道)、村,全市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并给予党政一把手、分管副职党政纪处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