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津市监察委员会
关于清理“吃空饷”有关问题的简要解释
一、自查自纠阶段,清理出的死亡、调离、开除、辞退、辞职等“吃空饷”人员,追缴其多领的财政工资,通过有关部门,注销其工资工作关系,不再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自查自纠阶段,清理出的在上学期间通过招工等方式起薪的“吃空饷”人员:1.、在自查自纠活动开始之前已上班的,追缴其在上学期间多领的财政工资,继续上班。2、在校学生,能上班的(指已与所在学校中断关系),追缴其在上学期间多领的财政工资,待清理工作结束后再上班,工龄从上班之日起计算;不能上班的(指继续上学的),追缴其在上学期间多领的财政工资,并通过有关部门注销工资工作关系。
三、自查自纠阶段,清理出的多份工作关系、多份工资的“吃空饷”人员,追缴其多领财政工资,通过有关部门保留一份工作关系,注销其余工资工作关系。
四、自查自纠阶段,清理出的虚报冒领、顶替他人领取财政工资的“吃空饷”人员,追回其所领财政工资,通过有关部门,注销其工资工作关系。
五、在自查自纠阶段清理出的“吃空饷”人员,不再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在调查处理阶段,凡举报查实的“吃空饷”人员,不仅要处理当事人,还要严肃追究所在单位现任领导及原办理手续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