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规定》要求限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告
全市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社会各界人士:
一、自查自纠的人员主体。按照《规定》要求,全市所有的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均属于本次自查自纠的对象,应认真对照《规定》内容,严肃开展自查自纠。
二、自查自纠的时间界限。凡存在《规定》中八项严格禁止性行为的共产党员,一定要十分珍惜党组织给予的这次宝贵机会,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务必于
三、自查自纠的管理权限。广大党员对自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涉及款物也要一并上交:科级党员干部直接向市纪委报告;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即可直接向所在单位纪委、纪检组或党组织报告,也可向市纪委报告。
河津市贯彻落实《规定》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办公地点:市人大楼504房,办公电话:5026028,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举报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反映:
1、直接举报。到贯彻落实《规定》办公室举报;
2、电话举报。电话号码:5029120、5026028。(这两部电话具有录音功能,24小时随时受理党员干部群众举报)。
3、投信举报。直接向举报箱投信或通过邮寄方式向办公室投递信件。(举报箱设在市网通营业厅门口、城区中心派出所门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