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侯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通告
河政通字[2007]3号
侯禹高速公路运营通车后,为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最近一段时间,有个别人员违规进入高速公路,个别单位或人员违规在高速公路控制区范围内作业,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为切实保护侯禹高速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文明和谐的行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之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严禁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50米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等活动;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在高速公路用地及两侧边沟外沿50米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1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第6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侯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对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2007年8月1日